终焉

请放心我绝对什么也不会。

1.缺乏足够有力的动因就不会产生行为,正如缺乏足够的推动力或者拉力石头就不会移动一样。

2.同样的道理,在有了足够有力的动因以后——这是对行为者的性格而言——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一定要发生,除非另有更强有力的相反动因必然迫使这个人放弃这一行为。

3.使意欲活动起来的,惟独只有总括而言的、在最广泛意义上的苦或乐;同样,反过来,苦或乐则意味着“与意欲相背或者与意欲相符”。因此,每一动因都必然与苦或乐有着某种关联。

4.顺理成章,每一行为都与某一能够感受苦或乐的生物有关,后者是这一行为的最终目标。

5.这一生物要么是行为者本身,要么就是这行为中另一位被动参与者,因为这一行为的发生要么是让这生物受损、痛苦,要么是让这生物得益、获利。

6.每一行为,如果最终的目标是为了行为者本身的苦与乐,那这行为就是自我、利己的。

7.这里关于行为所说的一切,同样适用与停止做出或者忍住不做出这些行为——在此,动因和反动因都是清楚存在的。

8.经过前一节的分析,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自我、利己与一桩行为的道德价值绝对互相排斥的。如果做出某一行为的动因是某一利己的目的,那这一行为是不会具有道德价值的。如果一桩行为真具有道德价值的话,那这一行为的动因就不能是利己的目的,无论这利己的目的是远还是近,是直接还是间接。

9.在本文前半部分我已通过分析剔除了所谓的对我们自身的责任;这样一桩行为的道德意义就只在于这一行为与他人的关系。只能从这方面考虑,以判断一桩行为是有道德价值的,抑或是道德败坏的,亦即判断这是一桩公正的行为、仁爱的行为,抑或是与这两者相反的东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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